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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雙贏的解決之道

一旦發生糾紛,建議消費者能和業者協商,尋求雙贏的解決之道。
先看看對方有沒有協調和解的誠意。如果對方願意提供一些配套或補救措施,比如說婚紗照重拍、價格打折、或贈送產品,表示雙方還有協商空間。


如果協商失敗,消費者也可以向消基會、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或是消保官申訴請求調解;或向各地縣市政府的調解委員會尋求協助。雖然各地縣市政府的調解單位不能強制要求廠商或消費者同意任何一項條件,僅能夠力促雙方讓步達成和解,唯一旦在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後,此種調解即與法院判定無異,具有強制性。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什麼效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因此,舉凡主管機關已針對特定行業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縱使消費者和業者所簽定的契約內容和公告內容不一致,或某些對消費者有利的條件未列明在契約中時,消費者均可按照已公告的事項主張。

[ 本帖最後由 difenodia 於 2010-8-29 21:15 編輯 ]